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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時間:2017-05-28 16:02:57 來源: 作者:
周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某貿易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3個月。周某在工作中勤勤懇懇,順利通過了試用期。但最近,周某發現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未給他繳納,而是在試用合格后的7月份才為其辦理的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于是,他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試用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公司以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試用期內不予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拒絕了周某的要求。無奈,周某求助于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由此可見,周某自到該公司工作之日起,便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該公司應當在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公司把試用期排除在外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查核實后,依法下達了改正指令書。目前,該公司已為周某補繳試用期間的3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要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公積金。因此即使試用期的員工還未轉正,但也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員工購買社保。
除了常見的單位從一開始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之外,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上社保的行為還包括:1、轉正之后補交試用期的社保;2、轉正之后才開始交社保。當然,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浩云律師提醒您,當遇到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情況時,員工首先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補繳社保,畢竟和平解決才是最好的途徑。無法協商解決時,此時應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并可以同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好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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