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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案例
時間:2016-02-08 12:22:55 來源:本網 作者:管理員
【基本案情】
劉某于2015年3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以每個月3500元的價格租了丁某的一套兩居室,兩個月后劉某經過丁某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朱某。朱某在居住期間支付了空調的修理費500元。后來丁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了陳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現在陳某要求朱某搬離房屋。朱某不同意,二人在房中發生爭執,使朱某家里液晶電視與冰箱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毀損。朱某特意來到本所,請求我所律師依法幫其維權.
【浩云專業律師分析】
我所律師指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劉某的轉租得到了丁某的同意,所以朱某與劉某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丁某有義務告知朱某可以優先購買房屋。本案中丁某侵權了朱某的優先購買權。
再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與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在本案中維修空調的費用最終應由丁某承擔。
最后,陳某雖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陳某在租賃合同期間無權讓朱某搬離房屋。此外,陳某還應賠償對朱某造成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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