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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擔保合同糾紛解決案例

時間:2016-06-08 12:24:04 來源:本網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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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朱某是一個個體工商戶,獨自經營一家餐館,伴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朱某以前二十平的店面已經滿足不了顧客的需求,所以朱某在2012年向大學同學賈某借款款150萬元,用于擴大經營,并以自己九十萬的汽車設立質押,同時找朋友張某用其價值100萬的汽車作抵押,表哥王某提供保證。可是好景不長,朱某因涉嫌使用地溝油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被拘留并處以罰款。現朱某不能向賈某履行到期債務,賈某便找到了其表哥王某,要求王某代為償還150萬元,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絕。賈某遂來到本所要求律師助其維權。

【浩云專業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債權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第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在本案中,張王二人是有先訴抗辯權的,賈某應先就朱某質押的汽車償還借款,然后賈某才可以要求張某和王某承擔擔保責任。賈某可以實現其抵押權,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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