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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時間:2017-08-06 12:26:44 來源:本網 作者:管理員
1、案例主題
一方當事人逾期支付預付款,另一方當事人接收預付款后能否以對方逾期付款主張解除合同。
2、案情簡介
甲乙雙方簽訂廣告發布合同,由甲方為乙方發布戶外廣告。合同同時約定廣告發布期間為一年,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總價款為12萬元,乙方應當以預付款的方式按季度向甲方支付費用,即乙方應當于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分別向甲方支付每季度3萬元的費用,如乙方遲延付款超過1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由于甲方沒有做好準備工作導致廣告畫面在2008年1月20日才刊登完畢,但雙方隨即簽訂補充合同對此事項予以確認。之后,乙方以甲方遲延20日刊登畫面為由,將前兩期的費用分別遲延20日交付與甲方,甲方接收了上述款項并向乙方開具了發票。2008年7月10日,甲方向乙方發出書面函件,要求乙方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支付第三期費用,否則其有權解除合同。乙方于2008年7月15日向甲方支付了剩余的全部款項6萬元。甲方接收上述款項并為乙方開具了收據。后甲方以乙方遲延付款超過約定為由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拒絕為其繼續發布廣告畫面。
3、爭議焦點
(1)乙方是否構成了遲延付款
(2)甲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4、律師意見
(1)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但是對于“之前”一詞是否包括本數卻沒有做出規定。從保守的角度出發,我傾向于認為不包括本數(如有的法律在最后規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開始實施,之前的情況,不受本法約束”,很顯然,這一規定是不包括本數的。)由于甲方要求乙方在7月15日之前付款,而乙方是在15日當日付款,因此乙方應該已經構成了遲延付款。
(2)重點考慮兩個因素,第一點是要注意乙方是以預付款的方式向甲方付款,因此乙方可以主張既然甲方接受了款項,就意味著其同意合同繼續履行。但是在這一思路下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為甲方可以主張其之所以接受乙方的款項,是為了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和違約金,剩余的款項還會再退還給乙方,如此其主張解除合同就順理成章了。所以本案的關鍵還要看第二點因素——甲方給乙方開具的收據。如果收據中明確的寫明是廣告發布費,那么就意味著甲方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其認可乙方遲延付款的行為,雙方的合同繼續履行。如果收據中未寫明是廣告發布費,就會存在著第一點當中所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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