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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地庫車輛被淹物業需擔責

時間:2018-01-04 12:28:23 來源:本網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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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辛某家住沈陽某小區,自己有一輛寶馬車,遂在小區的地下車庫租了一個停車位。2013年8月16日,沈陽一場暴雨導致辛某的車泡在水中,徹底報廢。之后辛某一直是租用一輛同款轎車上下班。辛某認為物業沒有做好組織預防,也沒有盡到提前通知的義務,所以自己遭受的損失應由物業來承擔,并應賠償自己因車報廢而租車上下班支出的交通費用。而物業公司辯稱,當時根據沈陽市氣象局監測,達到大暴雨級別以及最大降雨量出現地點正是該小區的位置,因此物業公司購買了沙袋,并且將符合國家標準的地庫排水設施均投入使用,但由于遭遇20年不遇的大暴雨,車庫被淹,應該屬于自然災害,并且物業有短信通知小區業主。但是辛某稱她在搶救車輛的時候被物業人員組織而最終導致愛車被淹,徹底報廢。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師認為,沈陽當日遇上20年不遇的暴雨,雨量不是人為可控制,綜合本案可認定為不可抗力。但當時暴雨并不是造成一個普遍性的災害,最大降雨量量集中在該小區位置,因此物業公司在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盡到必要的義務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降低損失的情況下,可酌情減輕賠償責任。并且辛某因此支付的代步交通費用,綜合考慮其合理性,應由物業承擔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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