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愿企業破產的原因各種各樣,有的是怕造成無可挽回的局面,有的是怕會連累自己。但是更多的人不愿破產是因為不清楚破產的后果,對于未知的恐懼造成即使企業已經到了無法挽回的局面,仍下不了決心。其實,企業破產并不可怕,對于企業或個人來說也并非全是壞事。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破產對于企業或個人的影響到底有哪些?
一、破產宣告對企業股東、高管的影響。
1、任職資格受到影響。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高管任職資格也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如果是因為企業高管因為故意、重大過失、違反忠實、勤勉義務導致企業破產的,則是在三年不能擔任高管。
2、特殊情況下的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及高管是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企業高管無關。但是凡事均有例外,如果是股東、高管惡意或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是要承擔責任的。
比如《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解除或限制高消費。
一般來說,破產和限制高消費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因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限制高消費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的信用懲戒,如果企業破產清算時,法人沒有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是不會被限制高消費的。
至于已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在實踐中通過破產申請會使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因為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已經失去了倒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而且實踐中為了更好的管理處置破產財產有時需要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對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眼繼續限制高消費不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開展。
二、破產宣告對企業的影響。
1、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一般情況下,破產宣告之后,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除非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繼續經營。
2、企業管理權被接管。
破產宣告之后,企業喪失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以及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承擔相應義務。
破產宣告后,企業應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解除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6、承擔破產費用。
依據法律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需要承擔三部分的費用,分別為:
(1)訴訟費。破產案件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登記申報債權費等。
(2)管理企業財產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財產的保管費用、維修管理費、拍賣或變價變賣費用、倉儲費、運輸費、保險費、評估費等。
(3)管理人報酬和執行職務的費用及其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