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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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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破產,股份還能要回來嗎?

時間:2021-07-03 17:26:49 來源: 作者:

  現實中,因特殊身份或政策限制無法直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法律風險意識淡薄而信任他人代持股權、甚至是怕麻煩而轉身做隱名股東等原因,致使股權代持現象大量客觀的存在,但股權代持又有不可避免的法律風險,現實中也因此產生了不少的糾紛。浩云破產清算律師團近期接待的王先生最近就為此事焦頭爛額。

  幾年前,王先生看到一家公司發展前景不錯,碰巧該公司又開始增資。王先生便想投入300萬資金認繳該公司的新增注冊資本。但是由于某種原因,王先生不便成為顯名股東,于是王先生找到好友李先生,協商由李先生開設的一家生產企業成為名義股東并簽訂了代持協議。王先生履行出資義務后,每年獲利頗豐。但是不料有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電話后突然面色大變,原來好友李先生的生產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而申請了破產清算,眼看代持股份就要被列為破產財產而清償債權人,王先生情急之下立即咨詢律師是否能通過訴訟要回該股份?

  王先生遇見的問題涉及到了對名義股東破產時代持股權歸屬的認定,結合具體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股權歸屬如何認定?

  當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就股權代持發生糾紛時,隱名股東一般會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歸屬。此時,法院會就代持關系的成立與否、股權比例等事實問題進行審查。原則上,在隱名股東能夠舉證證明的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其對訴爭股權享有所有權。

  2、名義股東破產時,隱名股東能否要回代持股權?

  在名義股東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權歸屬是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的內部糾紛,應按上述規則進行認定。但當名義股東破產時,股權歸屬問題不僅涉及到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的利益,還涉及到名義股東眾多債權人的利益。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的傾向很明顯,均認為應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相關規定,優先保護名義股東的破產債權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而將登記在破產公司名下的股權認定為破產財產。

  3、王先生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名義股東進入破產清算流程,隱名股東雖然無法要回代持股權,但是隱名股東可以先向法院確認代持關系,隨后通過申報破產債權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王先生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提交相關證據。

  當然了,如果事先王先生有所防備,將名義股東的股份質押給自己,即使進入破產清算流程股權被拍賣,王先生也享有優先受償權,可以將風險降到最低。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正常經營階段和破產清算階段適用的法律截然不同,處理爭議的原則也大相徑庭。雖然不少人在現實生活中被各種各樣的障礙被逼成了隱名股東,但是千萬不要以為只要履行了出資行為就可以高枕無憂,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隱名股東應當隨時注意名義股東的情況,出現危險苗頭時主動維權,避免情況惡化后回天乏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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