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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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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高令”的措施有哪些?破產申請可以嗎?

時間:2020-05-20 17:35:00 來源: 作者:

   公司欠債被執行,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們跟著“遭殃”,首當其沖被限制高消費,限制措施之一就是不能坐高鐵、飛機。這些被限高的法人代表,有的是故意欠債不還,而有的則是企業確實因為經營不善而資不抵債的。對于后一種情況,對公司高管、法人代表來說簡直就是災難,被限高完全是被企業給連累了。畢竟限高不僅僅影響公事,還會耽誤個人私事,浩云律所曾經接待的一個案子則是當事人因為不知被限高而在女兒婚禮前一天無法購買飛機票而錯過女兒在日本的婚禮,不可謂是一種遺憾。


  如何解除限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限高令”的途徑有三條:取得申請人同意、提供擔保、償還債務。這三條對于經營狀況不錯的公司來說自然很簡單,將該還的債還完或者提供擔保就行了。但是對于那些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法人代表、高管來說怎么辦呢?想取得申請人的同意顯然不現實,更有甚者想出變更法人代表的高招。但是實踐中,這種變更法人代表的招數被認定屬于惡意規避執行,將無法解除“限高令”。那么該怎么辦呢?難道就一直被“限高令”困擾嗎?其實除了上述三點之外,破產申請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因此,破產申請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例如2019年廣東省高院公布的《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確認:人民法院作出破產清算申請受理裁定書前,不需要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措施;作出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后,應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措施。主要理由是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已經失去了倒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而且實踐中為了更好的管理處置破產財產有時需要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對法定代表人繼續限制高消費不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開展。

  因此,對于那些深陷“限高令”困擾的公司法人代表、高管們,除了得到申請人同意、提供擔保、償還債務三條選擇外,破產申請也是一種出路。當然,這條選擇恐怕只局限于那些資不抵債的公司和企業高管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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