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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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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破產被法院拒絕的主要原因?

時間:2020-05-26 09:30:07 來源: 作者:

   隨著時代變化,人們對破產的認識也在改變。以前人們都認為破產是災難性的變故,將會面臨無可挽回的失敗結局,都不愿主動申請破產,而國家為了清除那些“僵尸企業”會主動勸其破產。而現在在市場中競爭失敗的人,為了“保護自己不至于跳樓”去主動申請破產,法院居然還不受理。


  事實上,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破產申請的提出要同時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才會受理,只要不具備其中之一要件的,法院均不會受理。

  一、形式要件

  自己申請破產即為自愿破產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其未能清償債務的客觀行為和自愿申請破產的主觀意愿來認定其申請破產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因此,一般只需如實提交相關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即可。人民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需要更正、補充材料的,一般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完畢即可。

  二、實質要件

  實質審查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破產程序開始條件的判斷,主要包括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是否具有破產原因兩個方面。

  (1)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得以依法被宣告破產的資格,是否具有破產能力,需要法律明確規定。而企業自行申請破產比如企業法人根據《破產法》第2條規定具有破產能力;企業法人根據《破產法》第2條規定具有破產能力,除企業法人和合伙企業之外,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等都是不具備自行申請破產的。

  如果不具備自行申請破產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申請破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比如“佛山市南海區里水新旺鑄造廠申請破產案”,法院認為:新旺鑄造廠是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企業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也沒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故新旺鑄造廠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不予受理新旺鑄造廠提出的破產清算。

  (2)破產原因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該款采取概括主義立法模式,對破產原因作出了規定,即通常所說的“資不抵債”或“債務超過”。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原因,法院同樣會不予受理。例如北京某公司因資不抵債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該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且破產申請人未能予以追繳,故法院認為,在破產申請人未對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進行追繳的情況下,不能確定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遂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人的破產清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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